都是“核桃”惹的祸 小小核桃 大大祸害!

时间:2018-11-14

  记者在渐进冬日的北京,见到了老杨,一个普普通通本本分分种山核桃的老农民,他怎么也想不到老实做人,本分种植山核桃却给年近晚年的自己带了天大的麻烦,闯了祸。有家不能回,有亲人不能见,东躲西藏,活得不像个人样。

  老杨原名杨庆忠,山西省黎城县谷堆坪村民,老杨口中的核桃惹祸都是因为一起民事纠纷案,2007年3月老杨响应村里政策鼓励本村人承包山沟种植山核桃树,他在全村公开竞争中获得了带有野生山核桃树的山沟承包权。2008年他与其他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后,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何让老杨有家不能回?这起案件的背后隐藏了什么?带着种种疑惑,老杨向记者一一诉说开来。

  案件疑点重重:一审二审法院存在诸多质疑

  2007年3月1日,杨庆忠与西井镇谷堆坪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核桃树合同,约定对谷堆坪村长石流、梨花背两沟内的所有山核桃树进行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2000元。

  2008年10月1日,其与他人签订合伙合同,内容为杨庆忠、郝刘旺、张成印、杨孩四股东,以杨庆忠的名义承包上述两沟内的山核桃树进行嫁接改良,每人各占25%的股份,利益、责任均担,四大股东有同等的参与权、管理权、受益权、继承权、转让权。如需追加投资,四人各投入25%,如有任何一方不按要求出资,视同自动退股,放弃股权。

  合同签订后的几年中,本本分分的老杨即出资出力的经营管理,其他三人没有进行任何的投入和管理,每年却按照所占股份从老杨这拿走山核桃所产出的利润,一笔笔一份份从几千到几万,日期申领人金额都很是详细。

  然而好景不长,2013、2014年山西赶上天灾起了霜冻,整个山西当年所有种植的农作物都是颗粒无收,老杨也没有幸免,也同样赔的精光。

  老杨找来三个合伙人商量着能不能从往年的分得的利润里按照股份多少进行重新投入,买山核桃幼苗嫁接种植,三个人却不同意出资。本分的老杨举债购买山核桃幼苗进行嫁接种植,当年所有投入都是老杨举债所出,山核桃成熟时三个合伙人看到收成又来分享老杨的利润,善良的老杨提出还掉他举债购买幼苗和一年的经营费用产生的债务,剩余利润四人按照所占股分进行利润分配,老人本以为四人应该感激感恩他的大度,却不想得到的确是一纸诉状。

  2016年三人作为原告,将杨庆忠诉至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判令被告将合伙经营账目进行结算并将合伙账目移交三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在本起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三名原告诉讼请求,提出(1)解除被告与三原告的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将合伙经营账目进行结算并将合伙账目移交三原告;(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因此首先应当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后日期,四人所有实际投入、收入对合伙财产进行分配。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合伙协议解除后,财产如何计算所有的投入和相应的分配?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庭调查过程始终围绕合伙财产分配问题进行,杨庆忠作为被告举证了自承包山沟种植麻核桃树时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一笔笔包含了幼苗的嫁接、种植的肥料、工人的工资、人工食宿等等的开销证明,法庭既不调查更不予采纳,视为虚有。

  2017年7月25日,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决书》,该判决显示,法院予以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因双方均未向法院申请对合伙产进行评估,法院对合伙财产不予分割,原、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在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分割之前,该财产暂由三原告代为经营。

  实质上本案涉及的《合伙合同》签订于2008年10月1日,该《合伙合同》建立在《杨庆忠承包山核桃树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合伙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杨庆忠独立拥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承包费2000元,这份合同是杨庆忠在全村人(包含村长、村支书、村会计、村妇女主任)公开签订,在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镇政府进行公证的前提下所签订的,签订时间地点清晰,显示属于杨庆忠与三人合伙之前所签订。而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在判决第二项实质上超越了合伙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直接剥夺了杨庆忠的经营权,极端的法律错误。这项判决显然是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

  老杨哭诉道,“当了一辈子的农民,整天在地里干活,第一回摊上官司,我手里一大把的证据,可官司就是打不赢,到底咋回事啊。”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三人没有就需要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应当承担该不利后果,但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以双方均未提出评估申请,就将合作之前的财产争判由其三人代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杨庆忠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所谓的“代管”只是个模糊的概念,没有说明期限。

  老杨不服上述判决,2017年8月9日,杨庆忠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当庭提出一审曾追加诉讼请求,但是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一审法院的相关通知,未收到追加诉讼请求的任何文书,一审法院只开过一次庭,一审也没有对所谓的追加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申请人当庭提出了这一问题,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查找了案卷中的一审庭审记录,发现:一、所谓的追加诉讼请求没有被告的签收;二、在庭审笔录中无论是被告的答辩、还是法庭的总结焦点中,都没有涉及追加诉讼请求的任何内容。

  根据杨庆忠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所谓的追加诉讼请求是在开庭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补的!!!这一情况从轻说是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法院超出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从重说可能涉及枉法裁判。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已经查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判决的情况下却依然维持原判,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严重不负责任,错上加错。

  在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均无视本案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坚信法律公正 迟到的正义

  杨庆忠不服二审判决,以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且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等事项,2018年2月6日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记者注意到,该抗诉书中针对申请人从未签收、未答辩及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庭未提及的“追加诉讼请求”提出强烈质疑。

  根据杨庆忠代理律师给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的这份抗诉书表明本案基本事实是:

  2007年3月1日,“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谷堆坪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杨庆忠”之间签订了《承包山核桃树合同》,该合同有村委会加盖公章、村长范进枝签字,杨庆忠签字加盖手印,并有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法律服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属实。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杨庆忠拥有合法的长石流、梨花背两条沟所有山核桃树的经营管理权。此时,尚未出现本案涉及的《合伙合同》,当然本案的三个被申请人更和承包的事无关。

  三个被申请人意识到他们不是谷堆坪村人,不能合法的承包村里的山沟和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一、二审判决超越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直接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严重违法。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条款显然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只限于《合伙合同》范围之内的受益权,根本没有资格和权利直接承包经营谷堆坪村的长石流、梨花背两道山沟的树木。

  本案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无视本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也是错误的。

  本案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无视本案《合伙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被申请人未出资出力的实际情况,判决显失公正。

  本案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视被申请人既不出资、也不出力的事实,强行剥夺申请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本案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杨庆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下达通知书,针对杨庆忠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述判决,经调查已经审查相关证据已于当日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雪上加霜无稽举报 黎明前的黑暗更黑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对杨庆忠一审二审纠纷案有了明确的结果并为其申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等待结果,让绝缝中生存的杨庆忠看到了希望,然而等待希望的过程中,却无比的黑暗。

  先是有人举报杨庆忠在任职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谷堆坪村村长时贪污,根据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纪委多次到黎城县西井镇和谷堆坪村进行走访调查、审计村委会的公账,证实举报杨庆忠贪污实数无稽。

  杨庆忠以为此次纪委调查为自己证明的清白,却不想黎明前的黑暗更黑,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黄牙洞派出所在杨庆忠上诉等待抗诉结果期间,曽多次到杨庆忠家里以及所在的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谷平堆村,以有人举报杨庆忠“涉黑”为由,多次询问杨庆忠妻子并要求其传话给躲在外地的杨庆忠能立即回去协助调查,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一个清清白白的的往任村长,为何在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黄牙洞派出所多次被举报“涉黑”?究竟是谁在举报他?又欲为何意?为何一直有人警告他“狗咬了你一口,你还能咬狗一口不成?别再折腾了!”走投无路四处躲避的杨庆忠,有家不敢回,有亲人不敢联系,多次向记者求助有人要异地来抓他。

  老杨在等待山西省最高检察院抗诉结果进展通知期间告诉记者,“不都说现在各级人民政府都在积极响应建设法制中国吗?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公正,彰显了社会的正义,为我主持了公道,这让绝望中的我看到了希望,也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不管多艰难我都要等到胜利的结果,我坚信正义一直都在,我坚信咱们山西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定会替我们老百姓做主,还我清白,同意我的抗诉的请求,正义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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